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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0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41027165號令發布定自114年9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法務部 114.10.29 法律字第11403512430號函
  •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2.
  • 交通部 100.09.07 交路字第1000050148號函
  • 依道路交關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之,又,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因而處以罰緩者,其管轄機關以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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