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30 發法字第1080020757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固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倘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採取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方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所稱「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