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21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80700號函 本案「指於車」應回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又有關「設置」,應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16條第5項第1款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