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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860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36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9、83~83-2條條文、第23、24、39-1條條文之附件十五;增訂第83-1條條文之附件十八之一;並自114年9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00023096號函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88條等規定參照,重型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未申請臨時通行證、懸掛標誌及標示牌等,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為義務,而附載物品超重則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超載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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