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22 簽見 本案於計算投資人應繳交之費用時,既已將投資人可能獲得之經濟利益納為計算基礎,且並規定日後尚有營業權利金之後續回饋,似已將移設連通辦法規定之連通權利金納入計算,則本案投資人應無須再行繳交上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