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0118830號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條規定參照,醫療法因未有病人申請閱覽病歷相關規定,則當事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向醫療機構請求閱覽其本人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即應適用提供閱覽之規定,尚難逕以製給複製本而拒絕其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