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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2.06 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 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料,是否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若私立醫院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因私立醫院踐行通報程序後,後續所需相關資料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對於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等疑義,建請向衛生福利部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