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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1.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7.29 國健教字第1040700940號函
  • 網路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賣菸品訊息,乃違反菸害防制及行政罰法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而於電腦網路為宣傳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且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
2.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7.21 國健教字第1030700890號函
  • 菸品容器上印有明顯黃底紅字「日版配方」非屬菸品包裝必要文字,配合每包50元等比一般日本進口菸品較低售價,已明顯向消費者傳達該菸品物超所值訊息,足以引起消費者購買之意願,達到促銷該款菸品廣告效果,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行為;菸害防制法處罰對象所定「製造業者」包含委託製造者,若委託製造者與受託製造商,故意共同完成者,原則上均應分別處罰
3.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8.27 國健菸字第1020710155號
  • 公司以公告方式舉辦員工競賽活動並要求員工認購推廣菸品之行為,可能使不特定人知悉宣傳內容,且已達到積極促使菸品消費使用之程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等規定
4.
  • 行政院衛生署 101.06.25 國健教字第1010760057號
  • 參照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菸品容器上之文字不得有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意旨,不因文字係品牌名或包裝介紹而有區別,系爭菸品於包裝上列印濾嘴材質,即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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