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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沿革

衛生類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 5.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 4.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4、35條條文;第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80018495號令發布第4條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3.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條;除第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 2.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40號令修正公布第3、30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1. 中華民國86年3月19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0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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