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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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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10.21 國健教字第1030701341號
  • 禁菸場所如消費者自行將垃圾桶上所置鐵蓋,作為熄菸器具,其負責人及現場從業人員負有勸阻違法吸菸者義務,若對供給與吸菸有關器物或容任默許,應允違法吸菸者於場所內使用與吸菸有關器物,皆屬違反場所內應全面禁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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