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10.21 國健教字第1030701341號
- 禁菸場所如消費者自行將垃圾桶上所置鐵蓋,作為熄菸器具,其負責人及現場從業人員負有勸阻違法吸菸者義務,若對供給與吸菸有關器物或容任默許,應允違法吸菸者於場所內使用與吸菸有關器物,皆屬違反場所內應全面禁菸規定
2.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0.05.31 國健教字第1000006216號
- 有關活動主辦單位拒絕行政機關人員進入檢查是否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情事者,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3.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8.04.13 國健教字第0980700332號
- 禁菸場所提供空的飲料杯或水杯,如係供吸菸之用,即屬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