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6.04.25 署授國字第0960700235號
- 如實際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均屬菸害防制法第24條規定之處罰對象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4210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6條有關「私有市場之移轉應得本府核准」之規定,僅適用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之讓售行為,而非謂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前之讓售行為亦應受此限制,尚無法律溯及適用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