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衛生署 98.10.22 國健教字第09807011015號 菸品業者若進口菸品至我國領土販售予消費者,即應依我國法規辦理菸品資料申報 2.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7.08.12 國健教字第0970700479號 行為人於禁菸場所外吸菸後,將點燃菸熄滅再進入禁菸場所,並將菸煙吐於禁菸場所內之行為,仍應屬吸菸行為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