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衛生署 101.06.25 國健教字第1010760057號 參照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菸品容器上之文字不得有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意旨,不因文字係品牌名或包裝介紹而有區別,系爭菸品於包裝上列印濾嘴材質,即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