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2.15 農企字第1040244882號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