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0.07.25 法律字第1000015497號函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36條規、第39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