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4.09.06 法律字第0940033309號書函 有關禁止輸入之動物檢疫物或禁止輸入之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等,得否毋需經宣告逕依規定為沒入之處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