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10.21 法律字第1000011402號函
- 勞動基準法第14、15、69條等準用規定涉及處罰部分,與刑事罪刑法定主義、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是否有違,導致輕重失衡結果,非無爭議,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法,以求明確
2.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0668號書函
- 參酌行政罰法第5條法理,於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生效前,若有違反該法第13條等規定而修正後裁處者,縱修正後行政罰鍰金額較刑罰罰金額高,應依修正後新法處以行政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20 簽見
- 勞動檢查實施後,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企業或商家可加以裁罰,因此取得企業或商家名稱、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則得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