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06 北市法二字第9020779300號函
- 基於民法上契約自由之原則,法律行為多為不要式行為,即當事人就契約為意思表示時,僅需就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相互合意即為已足,無須依一定方式為其原則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8.13 簽見
- 如助理由議員於選舉前取得受僱地位,即自始僱傭之情形,而在雇主當選後受繼續僱用至任期結束或任期結束後仍繼續僱用者,其整體僱傭關係,應視同為一整體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