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11.13 法律字第107035139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8條之1及涉犯同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等法律意見說明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6.02 環署水字第1060040694號
- 有關事業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