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6.03 環署土字第0930039202號函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公告污染管制區、控制場址、整治場址等行政行為,究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一般處分之規定,以公告代替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