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1.30 環署土字第1080003238號
- 關於複數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法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時,應按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之規定,針對各所有權人個別裁罰其違反行政法義務之秩序罰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7.29 環署土字第0990068970號函
- 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2條僅就同一事件一次裁罰;而現行第40條除賦予主管機關得於罰鍰額度與期間密度內行使裁量權外,且能就同一事件多次處罰。按行政罰法第5條之「從舊從輕」原理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