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8.14 法律字第108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5.20 環署廢字第0980044002號函
-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義務不因公司破產而消滅。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得強制該公司清理堆置之廢棄物,且行政罰法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考量之事項亦不適用之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0.22 環署廢字第0930077371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各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法規應不得逾越中央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