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10500號函 經環保局通知限期環境改善之公、私有土地,就共有地私地地主應分擔之清理費用,因市有土地管理機關非環保業務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故無移送強制執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