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11.16 法律字第1120351290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至各該規定是否設有刑事罰及刑度為何,尚不在比較範圍之列。如該行為人為事業機構負責人,則應先釐清各該規定之裁罰對象究為事業機構或其負責人,如非同一主體,自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8.12 環署廢字第0970055117號函
- 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並予任意棄置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並得限期改善及按日連續處罰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0.22 環署廢字第0930077371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各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法規應不得逾越中央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