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首頁
法規資訊
相關解釋令函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名 稱
廢棄物清理法 第 67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5款、第3項、第5項、第2-1條第1款、第4條、第5條第6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序文、第3項、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7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第5項、第27條第11款、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4目、第4款、第2項、第3項、第5項、第6項第3款、第8項、第9項、第29條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序文、第39條、第39-1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2項、第40條、第41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7款、第8款、第2項、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49條第1款、第50-1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第4款、第3項、第54條、第60條第5款、第61條、第63條、第63-1條第1項、第3項、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8條第2項、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1項、第3項、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12.02 環署廢字第0970088983號函
舉發大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避免無法即時通知警告當事人改善於短時間內遭重複攝影舉發引發民怨,採不重復處分方式辦理
:::
本月造訪人次
0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總造訪人次
(自93.07.26起)
0
頁面總瀏覽人次
(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