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09.12 環署廢字第0910059525號函 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回收相關標誌之查核工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委託,在公告其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另慈善團體銷售資源回收物品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