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1.08 環署空字第0990002868號函 工場發生光氣外洩事件,分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以停工及罰鍰,處罰種類不相同,不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2. 法務部 85.05.22 (85)法律決字第12351號函 有關具公共安全經斷電後留下危險物品等屬私有物之處置宜視該物之屬性,而為不同之處理至於該物之屬物為何,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