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08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若發現違法,且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追繳不法利得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7.21 環署綜字第1030056434號函
- 有關併列開發單位如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時,應依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另社區開發案,開發單位有變更原申請內容時,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3.
- 內政部 94.09.09 台內營字第09400853881號函
- 關於「新店安坑雙城坡地社區開發計畫」開發許可核發案
4.
- 內政部 93.12.24 台內營字第0930088211號函
- 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前,經內政部同意開發而縣(市)政府尚未核發許可之案件,後續如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