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4.12 環署綜字第1050028011號函
-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1月16日修正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07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