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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條文及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19條條文之附表二;除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1月16日修正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07月01日施行。
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4.12 環署綜字第1050028011號函
  •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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