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1.06.08 主預政字第1010101298A號函 為維持機關之行政中立,訂定「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機關委託製作之政策宣導節目時,應標示其為廣告,且不得為置入性行銷。如有違反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之情事者,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