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210號函 戶籍法第33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6目等規定意旨,應係基於戶籍行政管制目的,確保婚姻關係真實性與登記內容相符 2. 法務部 90.08.06 (90)法律字第026999號函 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公證書,及註明符合中共婚姻法關於雙方之離婚證,可否單方申辦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