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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102、104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9

114年07月09日修正第19、21、102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自115年01月09日施行。
1.
  • 法務部 99.01.04 法律字第0980047393號書函
  • 關於退休教師於在職時因公受傷,因其受傷時為現職人員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要件,即具有依請領受傷慰問金之公法上請求權,縱使事後因退休等成為非現職人員,在未逾請求權時效前,其請求權仍然存在,即不影響其已合致因公受傷慰問金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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