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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102、104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9

114年07月09日修正第19、21、102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自115年01月0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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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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