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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5-11-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2318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02 簽見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意旨,基於法律授權制定之市法規與該授權之法律發生牴觸者應屬無效。又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但書規定,現任校長連任任期屆滿後將於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長至退休止,惟該條項既與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自不宜再行援用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15 簽見
  •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準用範圍,依文義解釋,應限於遴選程序及方式等與遴選有關之事項,是關於籌備處主任之地位、身份與資格等非關遴選事務之事項,似難認可比照校長之相關規定辦理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0 簽見
  • 本案該校長雖主張其非依「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第8條規定續任,而係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遴選,惟其選出方式雖略有不同,然其任期確為連任無疑,故要難謂其現任係屬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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