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15 簽見
-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準用範圍,依文義解釋,應限於遴選程序及方式等與遴選有關之事項,是關於籌備處主任之地位、身份與資格等非關遴選事務之事項,似難認可比照校長之相關規定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01 簽見
- 本案倘若依所涉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規範計畫,可認為其擬將籌備處主任之地位、身份、資格,與校長等同視之,並得一併準用關於校長之相關規定,而漏未規定者,似亦非不可類推適用校長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