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
-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8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2.
- 法務部 95.12.28 法律決字第0950045102號書函
- 關於擅自建造未依規定申請補照其罰則適用疑義
3.
- 內政部 95.12.19 台內中營字第0950807506號函
- 有關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補照,因「擅自建造」有多種態樣,應釐清為自力建造、自行雇工購料建造或其他情節,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再依法究處
4.
- 內政部 92.10.01 台內營字第0920089322號函
- 營造業法第52條規定中所謂「未經許可」,係指未經許可經營營造業務者,不論是否提出營造業許可之申請,皆有適用,至處罰機關之認定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