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37800號函 審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時,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區別情形處理,如屬新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申請,該案之受理日期如於94.09.10修正案生效日以前,則應以修正前之最低投保金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