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14300號函
- 商業登記法第32、33條中之「命令停業」及「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或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中之「勒令其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屬經營管理行為,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可一併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8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01100號函
- 依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者,方得連續處罰,如行政處分尚未合法送達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該行政處分仍未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