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10.01 法律字第1010310807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6~40條參照,即時強制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一般要件外,更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故主管機關如為調查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嫌疑處所,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得否施以即時強制,仍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
2.
- 內政部 101.08.14 內授消字第1010269418號函
-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固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且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上開範圍以外之場所,地方主管機關仍得依據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就爆竹煙火流向登記資料依職權進行詢問及調查,然該詢問及調查不具強制性,執行時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3.
- 法務部 101.03.05 法律字第100000559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7、8條等規定參照,如公務機關建置系統執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定職掌,以確保公共安全目的,進行個人資料蒐集,且具有火災預防與控制特定目的,並在法令規定職必要範圍內,應認符合該法規定
4.
- 法務部 100.11.30 法律字第10007020780號書函
- 水利法第39、39條立法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參照,如考量行政目的及公共利益,對於不配合檢查者有施予強制檢查需要者,宜參酌相關法規立法例,增訂強制檢查法律依據及應遵守程序等事項規定,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