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1.08.14 內授消字第1010269418號函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固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且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上開範圍以外之場所,地方主管機關仍得依據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就爆竹煙火流向登記資料依職權進行詢問及調查,然該詢問及調查不具強制性,執行時不得逾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