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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防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1.08.14 內授消字第1010269418號函
  •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固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且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上開範圍以外之場所,地方主管機關仍得依據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就爆竹煙火流向登記資料依職權進行詢問及調查,然該詢問及調查不具強制性,執行時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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