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1600號函 因損鄰事件所為之列管,係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性質上屬於公法關係,該公法關係不因在建中建物拍賣移轉而消滅,亦即拍定人繼受原建造執照之公法關係後,自應一併概括承受上開列管之公法上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