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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0369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二、第3條條條文之附表三、第4條條文之附表四
1.
  • 內政部 101.01.10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75號函
  • 原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10條規定於100年9月1日刪除後,建築物如為同一使用類組使用項目間之更動,即不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有意受理此等事項,得於地方自治規範中研訂適宜規定憑辦;倘建築物構成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變更使用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或進行室內裝修者,則應分別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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