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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4條;除第7條第2、3項、第14~24、27條、第28條第2項及第30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 司法院 100.11.15 院台廳刑二字第1000028743號函
  •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2.
  • 內政部 100.10.19 台內防字第1000205123號函
  •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3.
  • 內政部 95.07.11 台內防字第0950108635號
  • 有關性騷擾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藉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然仍須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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