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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護字第11314601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 內政部 95.07.11 台內防字第0950108635號
  • 有關性騷擾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藉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然仍須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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