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1 北市法一字第09730207500號函 臺北市停車場之營業登記相關事宜,為臺北市政府權限委任停車管理處執行,故臺北市政府未喪失職權,故以臺北市政府名義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定情形,應以臺北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