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9.07.22 台內營字第1090810527號函
- 除住宅法另有禁止規定外,地方政府得就有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事項訂定具體之法規依據後,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2.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2.05 環署綜字第1040009419號函
-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第27條及第38條有關主管機關之認定
3.
- 法務部 103.02.11 法律字第103035003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54、107、155、156條規定參照,「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所依據住宅法並未明定方案應舉行聽證會,則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情形,惟行政機關在政策規劃或執行方案形成過程中,為廣納意見以提高政府決策過程參與度及透明度,主動提供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