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3.08.12 法律字第10303508750號書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6規定參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於執行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本得向相關機關(構)蒐集(查調)個人資料;相關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家戶成員財稅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上述「增進公共利益」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