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3.12.09 北市社婦幼字第10348121400號函 有關申請人重新申請日期如已逾最後確認未實際居住臺北市日期1年,且經訪視確有居住事實,則依「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