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12.10 北市法一字第1103053574號函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行為人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違反「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而涉及該條例及行政罰法等規定如何適用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