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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92.04.24訂定)
第 9 條本局設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決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1-1004
(廢) 臺北市監理處組織規程
全部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1665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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